国办发文 | 将京沪优化『环评分类分级管理』列为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
(二)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借鉴工作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复制推广借鉴工作顺利推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协调、指导推进复制推广借鉴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改善全国营商环境。复制推广借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的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参考阅读】
上海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 名录之外简化环评审批
附件
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的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清单
延伸阅读
上海市环评制度改革要点
近日上海市接连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环评制度改革的文件,益驰思的小伙伴赵慧娟特为大家梳理和汇总了相关要点:
1.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抓重点和主要矛盾(包括:重点行业名录制定、环评补充名录细化、一批项目豁免环评手续);
2.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和流程(包括:免于环评手续、简化形式、推行告知承诺、简化内容);
3.优化公众参与模式(减少公参的频次与时长,简化公参形式);
4.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即将出台环评表的编制范本);
5.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突出监管重点(确定不同类型环评项目的不同监管要求,明确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频次)。
除此之外,还有一批配套实施的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
一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制定重点行业名录。对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强化高污染、高风险项目的环境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沪环规[2019]6号)(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名录》),对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双高”行业及项目(仅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严格审批和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形式、审批流程上大幅优化简化。
2.出台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优化项目类别及环评形式。目前,上海市已经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沪环规[2018]4号),自2018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
3.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目前,上海市已经发布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沪环规[2019]3号)。通过制定正面清单方式,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也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评价联动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规[2019]7号)中明确了实施联动区域应符合的要求;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条件;简化环评形式的条件;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条件;以及如何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
1.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2.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且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标准厂房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 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形式
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可以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
4. 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019年6月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9号)。
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上海市特定区域(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规定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特定行业范围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发布)。
适用范围内的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审批形式即既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也可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
审批权限: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流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文件全文本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审批部门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和环评文件进行核查。
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可公开版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纳入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
5. 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规划环评中未包括的特征污染因子除外)。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数据,规划环评中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评价。
三
优化公众参与模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8号),与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对比,公众参与进行了以下的优化:
1.减少公众参与的频次和时长: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告编制阶段的公示次数由三次调整为两次,分别为公众意见征求稿的公示信息发布和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公示时间(工作日)由7+10+0调整为0(取消第一次公示)+5+5。
2.公众参与的形式进行优化:主要形式为网络(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公告等,不再开展入户问卷调查;登报频次为不得少于1次;公告张贴按照近密远疏的原则,厂(边)界外1000米范围内覆盖到居(村)委会、街道(镇),厂(边)界1000米外覆盖到街道(镇)。
3.审批阶段的公示频次和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
4.审批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信息始终处于公开状态。
四
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计划发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出台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范本,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内容,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内容不再纳入评价范围。
五
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19年6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职责分工: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工作,监督和指导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相应负责环评审批的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由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
2.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事中监管:(1)审批制:监管频次: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生态影响审批制项目,施工期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项目,在调试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监管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2)告知承诺制:监管频次: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生态环境部门对承诺内容和环评文件进行核查。在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监管内容:除按照审批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有关内容执行以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查。
事后监管:(1)审批制:监管频次: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监管内容: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2)告知承诺制:监管频次: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监管内容:按照审批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有关内容执行。
(3)备案制:监管频次:对年度内新备案的建设项目以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监管内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辐射类项目按照辐射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后或者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并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
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需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5.环境影响后评价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经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依据之一。
6.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7.公众监督
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
待颁布实施的相关配套文件
如下作为配套文件将颁布实施:
1.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适时发布;
2.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特定行业范围名单;
3.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及格式范本;
4.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考核和信用管理制度。
七
相关依据和参考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沪环规[2018]4号),自2018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
《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沪环规[2019]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规[2019]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9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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